游轮关于携带的行李(轮船携带的行李箱的要求)

E邮轮网 2023-06-24 02:40 编辑:admin 190阅读

1. 轮船携带的行李箱的要求

每艘客船第一层都有专门的行李架,不贵重的物品可以放在行李架,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带行李上客船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需要经过客船工作人员同意才行,从二层开始没有专门的行李架;

2.行李寄存: 寄存地点:北海国际客运港、涠洲岛西交码头

2. 乘船可以带多少行李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中,对使用船舶托运行李、包裹做出了严格规定。

下列物品不能办理托运:

1.违禁品或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2.污秽品、易于损坏和污染其他行李和船舶设备的物品;

3.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

4.活动物、植物;

5.灵柩、尸体、尸骨。

3. 坐轮船行李放哪里

(1备 2进 3倒 4撤 5铺 6抹 7洗 8补 9吸 10检)

1 备 做好上岗前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车.卫生清洁工具清洁剂房间耗用品等.

2 进 ①敲门.进入客房整理卫生时.房间内有无客人都用手指在门的表层敲3次.每次3下相隔3秒钟1次.并报你好服务员.有应声.礼貌的询问宾客是否可以整理房间.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房间整理.如无应声.经核实后方可进入房间.

②填写工作量化表,进房时间.

③窗帘拉开.使室内光线充足.关上房内电灯及电器.

3倒 将桌面.抽屉.柜子杂物连同纸缕内的垃圾一起收到工作车上的垃圾袋内.

4撤 将2张床拉出离窗头50厘米.将B床上的棉被枕蕊分别放在围椅上,将A床.棉被枕芯放在B床上,注意.一条条打开看是否有其它物品.

5铺 ① 带上床单.枕套.被套放在B床上

② 铺床单.先做A床.床单正面朝上.床面平整.包成直角.结实.对称.平整.

③套被套 把被褥.被套放在床上. 打开被套.将被褥两角塞进被套两脚并固定.双手将后面的被褥均匀的装进被套中.并系好. 被套正面朝上.平铺于床上.两边下垂尺度相同.被尾离地面10-15公分. 把床头部分被子回折40公分左右.

④套枕套 用双手将枕套张开.让空气充足枕套内.以便放枕头. 右手拿枕头的前方.左手将枕套张开.将枕头堆进枕套的尽头. 拿枕头前方的右手须放开并将枕头两角堆到枕套尽头.

⑤放枕头 将两个枕头置放居中.枕套口与床头柜是相反的. 注.在铺床时注意布草是否有毛发.破洞.污迹.禁止猛扯床单. 要求.铺好床应平整.挺括.美观.A床与B床铺法一样.

6抹 ① 准备干.湿两种抹布干布抹尘.湿布除渍

②从门铃开始抹起按顺时针方向由上而下由里到外抹. 抹门框及房门正.背面. 抹衣柜内外. 抹迷你吧.热水壶. 抹行李柜内外. 抹电视机.电冰箱内外.电视柜内外. 抹梳妆镜.台灯.书桌及抽屉. 抹玻璃窗.窗台.窗轨.窗台下方地角线. 抹围椅及茶几. 抹落地灯. 抹床头板边沿. 抹床头柜.电话. 抹挂画和地脚线. 注; 在抹尘同时检查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或摆放得标准.

7洗 ① 将清洁篮放到卫生间云石台靠墙一则.

② 用洁厕灵倒在马桶周边浸泡3分钟

③ 清洗淋浴间,用玻璃水清洁玻璃并擦亮金属器.

④ 倒热水壶水并抹干净.清洁杯具.烟灰缸.

⑤ 用百洁布刷洗脸盆.沐浴间.用马桶刷洗马桶.

⑥洗防滑垫地面及墙壁.(无毛发.污渍)要求:检查中水系统水质是否清澈.面盆干净.沐浴间干净.地漏光亮,镜面干净明亮.马桶干净.无渍.无尘.小五金发亮无水迹.地板干净无杂物.(用湿布抹地板).卫生间干净无异味.

8补 ① 更换卫生间 中巾、地巾、浴巾.按规定摆放.

② 防滑垫和地脚巾按规定摆放.

③ 香皂.洗发.沐浴.润肤.浴帽.牙具.梳子.剃须刀. 卷纸等耗品补齐.并按规定摆放.

④ 套垃圾袋.

⑤ 衣柜物品齐全.浴袍2件.衣架4个.一把衣刷.

⑥补充文具. 购物袋. 火柴. 茶叶等.

9吸 先从窗台下吸起. 毛刷管拔下吸地毯边角.吸茶几下.床边和床底.走道.门后.衣柜内.

10检 ① 关窗.纱窗.窗帘打开

② 把空调调到一定的位置.

③ 空气清新喷雾器完好.

④ 环顾房间是否有遗漏.

⑤ 关总电源

⑥关房门

⑦填写离房时间及其它情况.

4. 轮船行李箱能随身携带吗

坐高铁可以带护肤品和化妆品的。因为高铁对护肤品和日常用品是不限制,对部分属于易燃易爆的液态物品有限制,没有危险性,不在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内,可以放心随身携带。 火车、轮船、汽车禁止及限量携带的物品 火车、轮船、汽车禁带物品: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政府限制运输的物品,凡是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体等爆炸。 易燃、自燃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或污染车辆等物品(如鸡、鸭、狗、猪、猴、猫、蛇),都不能带入车内和船内。 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火车、轮船、汽车限量携带下列物品: 

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过20亳升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5. 轮船关于行李尺寸的规定

常规货轮的速度在15-20节之间=28公里-37公里/小时之间 美国尼米兹级航母的最大速度可以达到35-40节 双翼喷射船的速度可以达到60节左右,现代化的超级集装箱船最高速度可以达到30节/小时=55公里/小时 。客船是指专门用于运送旅客及其可携带行李和邮件的船舶。对兼运少量货物的客船也称客货船。客船多为定期定线航行,固又称为班轮或邮轮。根据SOLAS公约规定,凡载客超过12人均视为客船。客船的特点是具有多层甲板的上层建筑,设有完善的餐厅、卫生和娱乐设施,另配有足够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通信设备。

有些客船还设置减摇装置以改善航行环境。

客船的航速较高,一般为16~20节,大型高速客船可达24节左右。

6. 乘船行李箱要办托运什么的吗

如果所乘的航空公司已开通行李直挂服务,那么在国外出发机场办理值机手续时,可将行李托运至蛇口邮轮母港。

  抵达香港国际机场后,于快船计划出发时间90分钟前,抵达位于E2转机处的快船票务柜台购买船票(也可提前通过蛇口邮轮母港公众号购买船票)并办理手续。

  旅客如有托运行李,务必于快船票务柜台出示航空公司发出的行李托运收据以办理清关及行李转运手续。如没有托运行李,可不少于30分钟前抵达柜台。

7. 轮船对行李有要求吗

巴拿马型和新巴拿马型

巴拿马型船和新巴拿马型船是指可以通过巴拿马运河的船只。该类船舶代表着可以通过巴拿马运河的船舶的最大尺寸。巴拿马型船的尺寸是根据运河中最小船闸的尺寸确定的,那些不符合巴拿马型尺寸标准的船舶被称为超巴拿马型船。

阿芙拉型

阿芙拉型船通常是指载重吨为12万吨左右的中型油轮。这个名字来自于壳牌Shell19世纪50年代中期开发的平均运费指数标准。阿芙拉型船主要是油轮,可装载70多万桶原油。阿芙拉型油轮主要是在港口设施有限或缺乏供大型油轮停靠的港口的区域航行。该类船舶船宽一般为32.3米(106英尺)左右。

大灵便型

大灵便型货船通常被归类为大灵便型散货船,是一种载重吨为6万吨的小型货船。大灵便型散货船是全球商船队最常用的船型之一,船长通常为150-200米。该类船舶和其主要竞争者超灵便型散货船一样,灵活性较强,对大多数港口和港口设施的适应性比较高,但是后者的载重吨会稍高一些。在一些船舶分类中,会将灵便型散货船也归入大灵便型散货船的类别中。

8. 坐轮船行李需要托运吗

其实只要办理相关手续,随船携带完全是可以的。或者您也可以选择托运。下列物品不得带入:(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托运时,可先向行李员讲明是宠物活体运输的特殊性,并告知总件数,待行李员检查认为符合规定后,可填写托运单,办理付款手续。第一步:前期打听电话联系轮船客运部,询问对方是否可以开辟了宠物托运业务。第二步:笼器选择购买或定制用于装载宠物用的“航运箱”或笼子,提醒您,具体参考飞机或火车的相应内容。如果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应改善,否则船方不予承运。第三步:填写相关单据包括轮船行李票和标签,字迹必须清晰,写明体积、重量。第四步:装船将行李票连同交接清单交给船舶客服方,作为交接凭证。第五步:卸船船舶到港后,应及时将有关票据交给客运行李部,凭交接清单上的标签号码领取宠物。

9. 乘坐轮船可以携带多少公斤行李?

每人免费托运行李的限额为:头等舱为40公斤,公务舱为30公斤,经济舱为20公斤。

1、头等舱乘客免费托运40公斤的行李,头等舱乘客可随身携带两件小件物品。头等舱一般指在飞机上或轮船上的一种档次比较高的舱位,价格比经济舱和商务舱贵,一般都是公务人士或商务人士来乘坐。头等舱的座位宽敞,可以平躺

2、公务舱乘客免费托运30公斤的行李,公务舱或经济舱乘客允许随身携带物品,但随身携带不超过5公斤。公务舱是飞机上一种比较高级的舱位,比经济舱收费略高。一般,公务舱旅客有专用的候机区域,不用和经济舱的旅客在一起。

3、经济舱乘客免费托运20公斤的行李,随身携带的行李每件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重量不超过5公斤。也就是说你坐飞机经济舱最多可免费携带25公斤的行李,不论件只论重量。如果超出这个重量限制你就要继续办理超重托运,只是要交逾重费用。

10. 轮船携带的行李箱的要求有哪些

汽水当然可以过安检了,因为咱们国家规定的是易燃易爆,管制刀具,有腐蚀伤害性的固体与液体禁止带上公交,地铁,火车,飞机,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合。

但是汽水属于饮用品,属于无危害性质的,是可以正常过安检的,只要在检查的时候当着检查员的面喝一口证明是安全可以饮用的就行。

11. 轮船行李托运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